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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淑艳 龚向和 | 面向高质量发展的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标准与立法路径

奋进的 大学教育科学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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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高质量发展的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标准与立法路径
唐淑艳 龚向和
作者简介:唐淑艳(1978-),女,湖南邵阳人,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教育部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东南大学)研究人员,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育法学研究;龚向和,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南京,211189。(原文载于《大学教育科学》2022年第1期 P113-119)



摘要:近年来,国家对职业教育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文件和重大举措。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随后教育部批准15所高职专科学校升格为职业本科试点院校,推动我国职业教育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职业本科教育作为与普通本科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不同“教育类型”,其兼有“本科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属性。职业本科教育的“双重”属性要求职业本科高校应区别于普通本科高校,构建起融合“学术标准”和“职业标准”的双重学位授予标准。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的立法缺失是制约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瓶颈问题,亟需从国家立法层面确认职业本科高校的学位授予权、赋予其学位授予自主权、完善其学位授予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进而通过地方立法建立符合职业本科高校区域性、特色化人才培养需求的学位授予制度。  关键词:高质量发展;职业本科教育;学位授予制度;学位授予标准;立法路径


由于长期以来受职业教育止步于专科教育理念的影响,人们对职业本科教育存在很多误解,普遍认为职业本科教育与普通本科教育是不同等级的教育类型,职业本科高校无学士学位授予权,不能颁发国家认可的学位,即使个别职业本科高校颁发了学校自设的学位,也无法与普通本科高校颁发的国家学位相比,导致职业教育发展举步维艰。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一系列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文件,并于2019年启动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实现了职业教育在办学层次上的重大突破。那么,职业本科高校是否有权授予学位?如何立足于我国职业本科高校的高质量发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标准,以确保职业本科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如何保障职业本科高校授予的学位与普通本科高校授予的学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这些问题已然成为职业本科教育高质量发展亟需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职业本科教育进入高质量

发展的新阶段

经过近百年探索,我国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层次及水平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当前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是推进我国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

我国职业教育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根据职业教育各阶段的不同特点,可大体上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中职教育建立及发展阶段(1922~1979):1922年,在黄炎培等教育界人士的努力下,北京政府颁布了新学制,确立了职业教育在学制中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一大批中等职业学校。1978年,国家采取了恢复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大力发展职业高中的措施来应对改革开放发展的人才需求。第二阶段是大力发展高职专科教育阶段(1980~2018):1980年,国家教委批准成立了第一所高职学校——南京金陵职业大学,标志着我国开始兴办高职教育;1985年,我国开始实行从中等职业学校起步的五年制高职院校;1991年,国家教委发布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工作的意见》,从根本上确立了我国职业高等教育的发展体系;1999年,国务院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逐步调整现有的职业大学、独立成人高校和部分高校向职业技术学院转变;2005年,国家提出重点建设100所高职院校,我国职业教育进入了快速发展轨道;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把提高质量作为重点,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要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第三阶段是职业本科教育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2019~):2019年元月,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职教20条”),提出“推进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2019年5月,教育部批准全国首批15所职业本科试点高校,实现了我国职业教育在办学层次上的重大突破。2019年12月,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征求意见稿)》,指出本科层次职业高等教育将成为现阶段职业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最高层次。可以预见,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政策支持下,我国职业教育正迎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这也是我国从职教大国迈向职教强国的重大战略部署。

(二)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要义,也是新时代中国经济从数量时代向质量时代的转型。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模、规格、质量提出了新诉求。职业教育人力资本积累是产业经济增长的源泉、动力,对高质量发展的推动作用尤为显著。现代职业教育肩负着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多样化人才和传承技术技能的重要职责,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质量发展把对职业人才的要求推向了新的高度,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已经难以满足高质量发展阶段对高层次应用技术型和创新型人才的需求。因此,加快推进职业本科高校试点工作,推动职业本科高校深度融入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稳步实现我国职业本科教育从“数量”到“质量”的重大突破,已成为国家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迫切任务。2020年元月,《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提出,将发展职业本科教育作为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关键一环,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2021年4月,《教育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的通知》提出,要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培养更多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8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进一步提出,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实现职业技术教育与普通教育学习成果双向互通互认、纵向流动;职业本科高校要积极对接人才市场需求,为提高国家竞争力培养优质的技能型人才。截至2021年8月,教育部已批复33所职业本科高校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35年我国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不低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的10%。因此,我国职业本科高校的招生规模即将大幅度增加,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已成为我国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我国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的

应然要求与现实困境

学位是对学位申请者学术水平、知识能力等级的评价、认定和授予的活动及结果。从世界范围来看,职业教育的学位制度已成为惯例。《世界教育发展报告》指出,职业教育竞争力与经济发展和投入存在正相关关系。当前,我国职业教育虽然在层次上实现了升级,但职业本科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独立学院与职业院校合并转设受阻以及职业本科高校志愿填报受冷落的现象,也折射出职业本科教育“不受待见”的现实。为了更好地推进职业本科教育高质量发展,使职业本科高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尽可能满足社会和市场的需求,建立与我国职业本科教育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学位授予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一)世界职业教育学位制度的演进

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简称ISCED),是一个在国际上获得公认的标准。ISCED将整个教育体系纵向划分为7个层次,其中第5层级的课程为“学士”或等同,由大学或等同的高等教育机构提供。职业本科教育与学术类本科教育一样在国际分类标准中同属于第5层级。第5层级的课程标准包括了理论和专业的内容,可以定位为学术性或专业性,最终通过学分积累而授予学位。可见,ISCED为高等职业教育获得相应的学位提供了国际规范层面上的标准。在ISCED的指引下,自20世纪末开始,西方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增设迅速蔓延,这不仅有利于促进高等职业教育体系与制度建设,而且使得职业本科高校的学位持有人可以寻求更多机会与择业自由,实现其自我可持续性全面发展。自此,世界职业教育共同体逐步建立,职业高等教育进入了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的时代。自20世纪末21世纪初开始,职业教育学位授予呈推广之势,职业高等院校的学位逐渐纳入国家学位,并进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位资格框架中。从世界职业教育学位制度的发展情况来看,美国、日本、瑞士、加拿大、荷兰、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韩国、巴林、黎巴嫩等国家都陆续建立了职业教育学位授予制度,为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授予国家认可的学位(副学士学位、职业学士学位等),这为我国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的确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丰富的经验借鉴。

(二)我国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的应然要求

我国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到2035年,职业教育整体水平进入世界前列。2019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202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从国家立法层面进一步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可见,我国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包括职业本科教育与普通本科教育两种教育类型,在法律地位上是“同等重要”的。“同等重要地位”的意义在于从“类型”发展上确立了国家职业教育的“递升体系”,以使职业教育摆脱传统的“低贱身份”,同时也为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权的获得提供了法理依据。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应授予学位。

从学位层级上来审视,职业本科高校的学位授予是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办学的应然要求,也是学生学习成功权平等实现的内在要求,作为本科教育的职业本科高校的学生达到相应的要求应获得本科层次对应的学士学位。学习成功权包括获得公正评价权和获得学位证书权两种权利。职业本科高校的学生获得公正评价权主要是指获得公正的学业评价权。职业本科高校学生学位获得权为学生毕业之后在就业市场和未来职业发展中不受歧视披上铠甲。学位获得权是法律赋予学位申请者的权利,也是受教育者学习成功权的本然要求。因此,职业本科高校学生的学位获得权是其享有平等就业机会权、平等就业待遇权、平等就业晋升权等权利的基础。从法理上来说,职业本科高校学生一旦获得相应学位,除非有必要的合理差别待遇,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地区别对待、进行排斥或非法限制。

(三)我国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制度的缺失

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的建立能有效提升个人的社会地位,是加快构建现代高等职业教育体系的内在需要。但是,学位的“高学术性”和“纯学术性”的门槛成为长期以来职业教育学位缺失的托词。在世界职业教育推行学位授予制度的带动下,21世纪初开始,我国很多高等专科职业学校就开始尝试通过各种途径授予学生相应的学位。譬如,2001年珠海市国际创新人才培训学院首创招收攻读“副学士”学位的考生;2009年,安徽的德胜鲁班木工学校给考核合格的毕业生授予“匠士”学位;2014年,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为毕业生授予“工士”学位证书;2018年6月,《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副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规定可以授予高等专科院校学生副学士学位。以上这些职业院校所颁发的学位证书,因缺乏法律上的依据而得不到国家的认可,只能止步于学校自主颁发的荣誉,其最根本的原因是这些院校没有获得学位授予权而不具备授予学生学位的法定资格。职业教育学位制度的阙如是我国职业教育吸引力不够、生源质量不高的主要根源。当前,国家已经相继出台了关于职业本科教育发展的政策文件,职业本科高校已经快步走向台前。可是,从国家法律层面上来看,职业本科高校的学位授予制度依然缺失。因此,建立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制度是夯实职业本科教育作为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基本保障,也是社会期待优化职业教育结构、提升人才培养规格的必然要求。当前,推进职业本科高校高质量发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探讨其学位授予的应然性标准和学位授予的立法路径。


三、我国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的

双重标准:学术标准与职业标准

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质量是衡量该职业本科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标准是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质量的信号灯,是学生获得学位的依据和准则,是职业本科教育学位制度建立的关键环节。

(一)我国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双重标准的生成逻辑

职业本科高校具有“职业教育”和“本科教育”的双重属性,其中“本科教育”属性是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的逻辑起点,也是学位授予等级设置的基本依据。但是,由于职业教育学位制度的阙如,当前我国实施的学位制度仍然是“一种类型,三个等级”,并没有因为职业本科高校的启动而增设学位等级,因此,职业本科高校的学位授予等级应是最初一级的“学士学位”。职业教育“职业性”导向的属性是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类型的重要依据,那么是否需要增加“新”的类型呢?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大可不必。首先,从已有的职业本科高校更名情况来看,其新校名上依然保留了“职业”二字,在类型上是可辨认的;其次,“学位”本身除了具有学术性知识的要求外,还蕴含了对专业技术能力知识的要求。骆四铭认为,学位具有职业性、基础性、发展性和开放性四种特征。杜艾芳、李昌昊认为,从90年代末开始,学位的定义呈现出新的“面孔”,其内涵被拓展为“学术水平、专业技术水平、知识能力水平等的综合体”。可见,“学位”并不是“纯学术性”的标志,学术能力是技术创新能力的必然要求,“纯学术”的人才培养模式会与现代化产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严重脱离,因此,职业本科高校授予学生“学士学位”于理有据。而且,基于职业本科高校“本科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属性,探讨设立与之相应的双重学位授予标准,也是题中之义。根据我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我国本科层次高校的学位授予标准主要是指“学术标准”,职业本科高校的“本科教育”属性表明“学术标准”也是职业本科高校的学位授予标准;同时,根据其“职业教育”属性,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还应包括“职业标准”,“职业标准”也是职业本科教育区别于普通本科教育的“差异化标准”。因此,职业本科高校高质量发展应然性的要求是建立“学术标准”和“职业标准”双重学位授予标准。当然,双重标准之间也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融合交叉的关系。

(二)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

学位授予标准由“国家学位授予标准”和“高校学位授予标准”两部分组成。职业本科高校可以根据自己的教学水平和实际情况在国家学位授予标准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适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学术标准”。“学术性”是学位的应有属性,学位授予的本质是“学术评价”,而学业评价与学术评价体现的是知识和专业上的优位。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是现代科技发展驱动下科学技术型人才培养必不可少的衡量标准,也是学校学位委员会学术评价的主要参照。普通本科高校的“学术标准”的设立是以促进科学专门人才成长为目标的,而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主要来自职业本科高校在国家学位授予标准的指引下对学术评价形成的价值判断。

职业本科高校以培养特殊职业或职业群的人才为目标,因此其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与普通本科高校的“学术标准”也应有所区别。《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对“学术标准”的要求主要包括能够较好地从事科研的能力和具备初步的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两个方面。显然,这里针对的是普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要求,对科研能力的要求相对于专门技术能力要求更高一些。但相对于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而言,根据2021年1月实施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区别于普通本科高校,其体现“学术标准”的课程和学分占总课程总学分的比例不应超过50%。否则,如果“学术标准”部分比例过高,必然与普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标准中的学术标准相同甚至更高,这样职业本科教育就会异化成普通本科教育。因此,对于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出要求,即较好掌握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公共必修课、公共限选课课程)、专门知识(专业理论课程)的能力和具有初步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

(三)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的“职业标准”

职业本科高校要培养的是特殊职业或职业群所需的实践技术、专门技能型的人才,应体现出与普通本科高校不同的人才培养差异性,凸显出“职业性”的特征,在学位授予标准上更侧重专业技术能力的认定。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的“职业性”标准不同于传统的“技艺模仿式”师徒制教育。传统的师徒制教育方式主要传授的是“技艺经验”,对“技术知识”和“经验探究的系统化知识”的传授是缺失的,而学位授予的“职业性”标准在“技艺经验”和“技能知识”基础上更强调技术和经验的系统化知识。发达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的经验和理论为我国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的“职业性”标准的确立提供了借鉴。譬如,英国职业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定位不是技术员和熟练工人,而是技术专家;德国的职业高等教育在注重职业基础学科的同时,还十分重视基本职业训练;美国为了促进职业教育与学术教育的融合,开发了许多学术和职业内容相互融合的课程,并通过设计新的证书项目促进学术和职业教育的融合。可见,职业本科高校“职业教育”的指向性决定了其学位授予标准更应该突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为学生“从业所需”做好较充分的准备。

职业本科高校培养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其学位授予的“职业标准”强调的是职业化专门技术能力的培养。专门技术能力培养主要是指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职业本科高校“职业教育”的属性要求学校制定“职业标准”时,对专门技术能力的要求应高于科学研究能力要求。根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职业本科高校实践教学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应达50%以上,那么相应的实践课时的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也应达到50%以上。职业本科高校对学生实践性能力的培养主要通过实习、实验实训、毕业设计,以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等途径来完成。因此,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的“职业标准”主要应包括两个方面,即具备较好的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专业技术实践、实习实训的鉴定)和获得相关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等。


四、我国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

制度的立法路径


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制度是职业教育学位制度的核心,也是保障职业本科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探讨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制度的立法路径,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不仅可以为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提供立法上的保障,而且也是职业本科高校所授予的学位能够获得国家认可的关键所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我国当前实行的“国家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这种二级学位管理体制下,应分别从国家和地方层面上对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制度予以立法保障。

(一)通过立法确认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权

高校学位授予权是一项需要经批准获得的资格和权力,具有为受教育权而设的行政权力和为学术自由权而设的学术权力的双重属性。《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依法颁发学位证书。可见,学位授予权的行政权属性源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授权。职业本科高校授予的学位是否被国家所认可,关键在于职业本科高校能否获得国务院的学位授权。职业本科高校只有获得学位授予权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学位申请人授予学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位条例》《教育法》等作为学位授予权本源的法律法规,对职业本科高校的学位授予权未进行明确规定,因此职业本科高校的学位授予权尚需通过立法确认,这也是职业本科高校的学位被国家认可的前提条件。近年来,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已就学位立法相关核心问题进行了调查和专题研究,各立法基地也开展了相关调研,希望职业本科高校的学位授予权问题能够引起决策者和学术界的关注,力争通过国家层面对《学位条例》《教育法》的修订,明确赋予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权,并完善相关学位授予程序和学位授予标准。

(二)通过立法赋予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自主权

本科高校的学位授予自主权源于高校的学术自由权。高校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学位授予的行政权力本身是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它既不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其学位授予权也不是受委托行使的权力。卢晓中认为,与大学办学有关的权利包括国家基础性权利和大学办学主权两个层面。《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可见,高校的学位授予自主权作为一种代表性的权力,包括了学位授予标准制定权和学位授予决定权。

通过立法保障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自主权是职业本科教育高质量人才培养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要扩大职业教育的办学自主权,《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明确提出要保障高职院校建设本科专业的自主权,职业本科高校办学自主权和本科专业建设自主权为职业本科高校的学位授予自主权提供了有力的支撑。职业本科高校的学位授予决定权主要是通过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来予以实现,其主要职责就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学位授予权限,审定学校的《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申请人学位的决定。职业本科高校的学位授予自主权是高校学术评价权的重要内容,国家学位委员会应制定专门的《职业本科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管理办法》,规范职业本科高校的学位授予审核和学位授予程序,确保学校依据“学术标准”和“职业标准”对学位申请人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职业本科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本校学位授予自主权的主要职责包括:对申请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评价、课程掌握程度的审查以及相关专业证书的审核。

(三)通过立法完善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

我国职业本科高校启动较晚,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制度存在诸多法律上的罅漏。建立与完善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制度,涉及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等多领域的法律制度。现行的《职业教育法》《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及2021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等,均未对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亟需通过对各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我国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制度的构建。

根据我国《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我国职业教育实行的是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相对接的“双证书”制度。随着职业本科教育的开办,各界对于构建我国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制度的呼声愈来愈高。然而,我国现行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中关于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适用主体只包括了普通本科高校和军队院校,而将职业本科高校排除在外,而且《学位条例》中对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也未涉及职业教育“双证书”的内容,这样,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就必然因为与上位法冲突而引发争议。因此,需要通过修订相关管理办法,或者单独制定《职业本科高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明确职业本科高校享有学士学位授权主体的地位,并有必要从国家立法层面对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的“职业标准”作出合理的规定。同时,还应尽快完善适应职业本科高校高质量发展的教学评估和学位水平评估制度、学校教育质量评价制度、职业本科高校的学位与普通高校学业成果互认并有效融通等制度。

(四)通过地方立法建立符合职业本科高校区域性特色化人才培养需求的学位授予制度

在各种教育形态中,职业本科教育是我国区域经济和区域产业联系最密切的教育类型,是深化产教融合的最佳选择。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是高等教育分类改革的战略切入口,是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职业本科高校的区域布局要求职业本科高校更加注重面向地方、行业培养“特色化”的人才,因此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制度的建立也应在自治权范围内结合地方特色细化学位授予标准,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国家层面上的学位授予标准相对而言比较抽象,而区域经济发展为地方职业本科高校人才培养目标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指引。

基于我国学位制度下“国家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的二级学位管理体制,省级学位委员会是领导本地区学位工作的机构,承担本地区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因此结合职业本科高校明显的区域性特点,应赋予省级学位委员会更大自由度的裁量权。职业本科高校学士学位授权的审批权应明确由省(区、市)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赋予更多“区域特色”权力,给予多元化自由发展的空间。省级学位委员会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需求,制定符合特殊需求的专业审核标准,创建省(区、市)的职业本科教育指导委员会,开展教育教学评价,指导区域内职业本科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实施。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当制定本省(区、市)《职业本科高校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指导办法》,确定评定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合理比例的区域内特色企业、行业的高级技术专家,指导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立并开展工作,推进“特色化”学位授予制度的建立,为地方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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